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,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,在学院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:
(1)院团委、院学生会干部(含干事);
(2)系团总支委、系学生会干部(含干事);
(3)班团支委、班委以上干部。
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,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。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,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,任何学生干部都不应脱离学生,凌驾于学生之上。
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
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,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公开、公平的前提下,采取推荐、自荐等不同形式,通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,并报院团委备案。因工作需要,学生干部可由组织招聘、指定。
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;
(2)有较强的进取精神,勤奋学习,学习成绩优异;
(3)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,不计个人得失,为同学服务;具有团结协作精神,善于团结广大同学;
(4)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,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;
(5)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,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须自动辞职:
(1)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;
(2)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,造成不良影响,受到院级处分者;
(3)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;
(4)综合测评排名达不到班级的前50%者;
(5)工作中不团结,导致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、声誉受到损害者;
(6)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,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;
(7)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;
(8)考试作弊者。
第八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:
(1)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,交院团委批准;
(2)院团委对其进行核查,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,准予辞职,宣布除名并予以备案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一年内不能应聘学生干部:
(1)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;
(2)综合测评达不到班级前50%者;
(3)有违纪行为,受系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;
(4)考试作弊者。
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,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,各级团组织或学生会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。
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
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由院党委、团委和各系负责管理。
第十二条 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,开展考核工作。院团委、院学生会干部由院团委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分别报院党委及学生干部所在系党(团)组织。系团总支、系学生会的干部由系团总支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支部和院团委。班团支委、班委干部由班主任管理和考核,将干部考核结果报系党(团)组织。
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:
(1)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,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。
(2)代表学生参与学院与学生有关的教育和管理事务,负责广大学生与院内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,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。
(3)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,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,在维护国家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,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。
(4)对上级或本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的工作,有讨论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。
(5)评优、发展党员或毕业就业时,在同等条件下,学院根据贡献大小,给予优先推荐。
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履行下列义务:
(1)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学习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积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。
(2)团结广大同学,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。
(3)做好本职工作,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,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。
(4)不断改进工作方法,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,口头表达能力,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。
(5)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,做到工作与学习两不误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